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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正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0月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本院104 年8 月31日所為101 年度 建字第3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相對人應 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9,184,065 元,駁回抗告人其餘 1,885,935 元之請求,抗告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以 敗訴部分之1,885,935 元計算上訴利益,原裁定以抗告人起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為11,07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4,124 元,尚有違誤,爰就前開補費裁 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請求另以抗告人上訴利益 之1,885,935 元,核定抗告人上訴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 二、經核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件上訴利益 為抗告人敗訴之1,885,935 元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 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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