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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被告對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 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参萬参仟柒佰参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伍萬零参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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