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原 告 潘樹強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
林承琳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被 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一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號
、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經查:
上開
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
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
非在本院轄區,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