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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原   告 潘樹強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林承琳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被   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一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號 、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上開 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 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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