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秝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富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博實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建字第362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