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兆宏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被 告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