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頂立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煬
被
上訴人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建字第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拾
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