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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頂立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煬 被上訴人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建字第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拾 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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