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太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寶珠
被 告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整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
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