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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太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珠 被   告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 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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