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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李桂雄 被   告 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靈芝 被   告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 業所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13樓之2 ,被告富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866 之 6 號16樓,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均屬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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