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李桂雄
被 告 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靈芝
被 告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
業所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13樓之2 ,被告富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866 之
6 號16樓,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均屬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嗣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