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抗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 25日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15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祥龍於民國98年11月 5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李 知遠對相對人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 ,7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嗣李知 遠於100 年3 月18日邀同李祥龍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 13,8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 年(自100 年2 月26日起至 101 年2 月25日止),利率按相對人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 加年息百分之1.65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李知遠自101 年2 月21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相對人於 101 年4 月13日以存證信函宣告貸款全部到期,計欠13,863 ,8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然李祥龍竟於100 年5 月2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基於101 年2 月21日後發生之債務 聲請拍賣抵押物,而系爭不動產係於100 年5 月2 日信託登 記於抗告人名下,是債務關係是發生於信託登記後,依信託 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為拍賣抵押物之主張。為此提起本件 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 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 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 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㈠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 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㈢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 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第1 項可資參照。從 而,在信託前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押權,於信託後仍得對 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 書、存證信函、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原法院 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 對人之債權皆為101 年2 月21日後所發生,為信託後所發生 之權利,依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強制執行云云。惟查,系爭抵押權於98年11月5 日辦理設定 登記,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 年5 月2 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等情,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 頁至第11頁),足證系爭抵押權在 信託之前即已存在,相對人基於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 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核與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相符,原法 院為抵押物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 項 、第2 項、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土│土地坐落 │地│面 積│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 │目│ │ │ │ │標│ │ │ │ │ │ │示├────────┼─┼───┼──────┼──────┤ │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建│105平 │天鑫投資開發│4分1 │ │ │段一小段272地號 │ │方公尺│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建號 │門牌號碼│基地座落│層數│主要建材│層次面積│總面積│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圍│ │物├────┼────┼────┼──┼────┼────┼───┼────┼──────┤ │標│臺北市中│臺北市長│臺北市中│ 4 │加強磚造│2層 │101.39│天鑫投資│ 全部 │ │○○○區○○○○○路1 │山區正義│ │ │101.39平│平方公│開發股份│ │ │ │段一小段│段55之2 │段一小段│ │ │方公尺 │尺 │有限公司│ │ │ │3561建號│號2樓 │272地號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