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宗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
25日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15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李祥龍於民國98年11月
5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
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李
知遠對相對人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
,700,000元之
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
嗣李知
遠於100 年3 月18日邀同李祥龍為連帶
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
13,8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 年(自100 年2 月26日起至
101 年2 月25日止),利率
按相對人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
加年息百分之1.65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按
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詎李知遠自101 年2 月21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相對人於
101 年4 月13日以
存證信函宣告貸款全部到期,計欠13,863
,8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然李祥龍竟於100 年5
月2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為此聲請
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基於101 年2 月21日後發生之債務
聲請拍賣抵押物,而系爭不動產係於100 年5 月2 日信託登
記於抗告人名下,是債務關係是發生於信託登記後,依信託
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為拍賣抵押物之主張。為此提起
本件
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
受益人之
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
。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
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
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
執行名
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㈠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
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㈢其他
法律有特
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
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第1 項
可資參照。從
而,在信託前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押權,於信託後仍得對
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
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
書、存證信函、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原法院
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
對人之債權皆為101 年2 月21日後所發生,為信託後所發生
之權利,依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強制執行
云云。
惟查,系爭抵押權於98年11月5 日辦理設定
登記,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 年5 月2 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抗告人
等情,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5 頁至第11頁),
足證系爭抵押權在
信託之前即已存在,相對人基於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
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
核與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相符,原法
院為抵押物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 項
、第2 項、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土│土地坐落 │地│面 積│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 │目│ │ │ │
│標│ │ │ │ │ │
│示├────────┼─┼───┼──────┼──────┤
│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建│105平 │天鑫投資開發│4分1 │
│ │段一小段272地號 │ │方公尺│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建號 │門牌號碼│基地座落│層數│主要建材│層次面積│總面積│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圍│
│物├────┼────┼────┼──┼────┼────┼───┼────┼──────┤
│標│臺北市中│臺北市長│臺北市中│ 4 │加強磚造│2層 │101.39│天鑫投資│ 全部 │
│○○○區○○○○○路1 │山區正義│ │ │101.39平│平方公│開發股份│ │
│ │段一小段│段55之2 │段一小段│ │ │方公尺 │尺 │有限公司│ │
│ │3561建號│號2樓 │272地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