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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玲安律師 被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亦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新型專利「連續壁鋼筋籠端版底部之 防漏漿結構(專利型號:新型字第M373383號)」之專利權 人,被告竟於承攬蘆洲光榮路住宅大樓新建工程(建照執照 :99蘆建字第00347號)之連續壁工程期間,未經原告之授 權而逕行使用原告所擁有新型專利第M373383號新型專利權 之連續壁施工工法,施作於上開工程,足徵被告施作上開工 程時已確實侵害原告之新型專利權無礙,依專利法第108條 、第85條第1項規定計算出被告所得利益為新臺幣17,325,52 2元,原告爰依專利法第106條、第108條、第84條第1項、第 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專利權侵權爭議事件 ,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被告已聲 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原告亦表示同意一詞,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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