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玲安
律師
被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亦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新型專利「連續壁鋼筋籠端版底部之
防漏漿結構(專利型號:新型字第M373383號)」之專利權
人,被告竟於
承攬蘆洲光榮路住宅大樓新建工程(建照執照
:99蘆建字第00347號)之連續壁工程
期間,未經原告之授
權而逕行使用原告所擁有新型專利第M373383號新型專利權
之連續壁施工工法,施作於
上開工程,
足徵被告施作上開工
程時已確實侵害原告之新型專利權無礙,依專利法第108條
、第85條第1項規定計算出被告所得利益為新臺幣17,325,52
2元,原告
爰依專利法第106條、第108條、第84條第1項、第
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
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專利權侵權爭議事件
,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被告已聲
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原告亦表示同意一詞,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