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9號
原 告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許家偉律師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若凡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早於民國97年6月16日將「幸福空間」
申請商標註冊核准在案(下稱
系爭商標),
惟目前原告發現
被告之搜尋引擎竟將系爭商標出售予訴外人禾林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下稱禾林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企圖誤導搜尋原
告特取名稱及系爭商標之
消費者連結至禾林公司之網站,原
告已於100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速予移除前開關鍵字、同年
11月21日通知被告移除相關廣告連結,但未獲置理,
嗣被告
更將系爭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銷售予訴外人水相設計有限公
司、基倍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肯美有限公司等公司
賺取廣告費用,顯見被告係惡意侵害原告商標權,並構成不
正競爭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告侵害原
告商標,並透過出售系爭商標協助其他競爭對手
攀附原告商
譽,
期間至少2個月,影響原告之營業額難以估計,
爰依商
標法第61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
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暫請求被告給付最低新臺幣100
萬元,並停止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等語。
三、
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及公平交易法侵
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除
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
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
證據,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
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