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9號 原   告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許家偉律師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若凡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早於民國97年6月16日將「幸福空間」 申請商標註冊核准在案(下稱系爭商標),惟目前原告發現 被告之搜尋引擎竟將系爭商標出售予訴外人禾林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下稱禾林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企圖誤導搜尋原 告特取名稱及系爭商標之消費者連結至禾林公司之網站,原 告已於100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速予移除前開關鍵字、同年 11月21日通知被告移除相關廣告連結,但未獲置理,嗣被告 更將系爭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銷售予訴外人水相設計有限公 司、基倍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肯美有限公司等公司 賺取廣告費用,顯見被告係惡意侵害原告商標權,並構成不 正競爭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告侵害原 告商標,並透過出售系爭商標協助其他競爭對手攀附原告商 譽,期間至少2個月,影響原告之營業額難以估計,爰依商 標法第61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暫請求被告給付最低新臺幣100 萬元,並停止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及公平交易法侵 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 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 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 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