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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大衛 薩古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高興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補正對 追加被告瑪林國際有限公司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追加被告瑪林國際有 限公司追加訴訟部分。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 有規定。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已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 以言詞追加瑪林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並未表明對追 加被告瑪林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原告追加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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