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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大衛 薩古丁 被   告  瑪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高興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瑪林國際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 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追加瑪 林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未表明追加被告瑪林國際有 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 院於101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1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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