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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海商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林明聰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3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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