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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海商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王瀞珮 被   告 仕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寅生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陽海海運株式會社(YANGHAI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Choi,YOUNG H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主張:伊其於承攬運送貨物後,委託被告仕緯船務代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緯公司)自臺灣運送貨物至新加坡, 仕緯公司再將貨物交由另一被告陽海海運株式會社(下稱陽海 海運)承運,詎陽海海運於海上運送期間,與船東發生租傭糾 紛,因無法停靠目的港而滯留海上,造成該貨物延遲抵達,致 伊遭訴外人華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德公司)求償,現 由本院以101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審理中,如伊應對華德公 司負賠償責任,被告即應對伊負同額賠償責任等語。經查本件 訴訟之裁判,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在另案訴 訟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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