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王瀞珮
被 告 仕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寅生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陽海海運株式會社(YANGHAI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Choi,YOUNG Ho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主張:伊其於
承攬運送貨物後,委託被告仕緯船務代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緯公司)自臺灣運送貨物至新加坡,
仕緯公司再將貨物交由另一被告陽海海運株式會社(下稱陽海
海運)承運,
詎陽海海運於海上運送
期間,與船東發生租傭糾
紛,因無法停靠目的港而滯留海上,造成該貨物延遲抵達,致
伊遭訴外人華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德公司)
求償,現
由本院以101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審理中,如伊應對華德公
司負賠償責任,被告即應對伊負同額賠償責任等語。
經查本件
訴訟之裁判,以另案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在另案訴
訟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