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
拾叁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