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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海商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 拾叁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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