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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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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虎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 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 新臺幣壹萬貳仟参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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