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漢聯運通有限公司(Alphalog Freight System
法定
代理人 紀炎華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叡彬
視同
上訴人 上海漢連物流有限公司(Alphalog Freight Syste
法定代理人 陳毅通
被上訴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