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參 加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闕大欽、黃玉蓮.
被告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符峻誠、洪美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款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