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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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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參 加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闕大欽、黃玉蓮. 被告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符峻誠、洪美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款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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