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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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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闕大欽        黃玉蓮        柯佩玲        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陳小鈴 兼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江秉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符峻誠 被   告  洪美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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