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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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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符峻誠 被   告 洪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大欽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柒佰肆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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