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梁蘭仙
訴訟
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映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5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惟原
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9,140元,尚欠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