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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梁蘭仙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映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5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惟原 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9,140元,尚欠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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