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福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萱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余澤民、許秋容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2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