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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萱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余澤民、許秋容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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