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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恩卉       陳恩樂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新達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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