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陳恩卉
陳恩樂
兼 上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詹雅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新達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原告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
救字第115號裁定
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