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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陳恩卉        陳恩樂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詹雅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新達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 救字第115號裁定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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