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家芝
代 理 人 胡鳳嬌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060元,即按本件
債權人8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9人,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060元【計算式:(8+1) X10
X34=3060元】。
二、請分別說明所經營之龍步發展有限公司、楷業企業有限公司
、六新行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龍步發展有限公司何時
解散?楷業企業有限公司何時廢止?並請提出全部所營事業
自95年度起
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
可證明
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前於95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
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協議書、還款證明(例如:轉帳
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
貼等)?並請提出95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略加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99年9月止,
每月實際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是否租屋居住?如是,
請提出
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6000元之項目及
金額各為何(如膳食費、電信費、水電瓦斯網路費、醫療費
、健保費、房租等),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如繳款收據、
房屋租賃契約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5年內健保投保資料及健保費繳納收據。
八、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
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或
公文)。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