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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THE MIRAGE CASINO-HOTEL 法定代理人 MARK W.RUSSELL 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相 對 人 陳奇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奇卿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 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間前往聲請人設於美 國內華達州之遊樂場遊玩,簽署以聲請人為受款人之借款憑 證共10張,金額合計美金15萬元,向聲請人借取與現金等值 之籌碼,以供其於遊樂場娛樂遊戲之用,同時簽發以聲請人 為受款人、票面金額美金15萬元之本票一紙,作為上述債權 之擔保聲請人提示該等借款憑據及本票,均未獲付款, 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並於經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32號 民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因相對人資產不足清償負債而 致執行未果。又相對人為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德 科技公司)之董事長,持有該公司股份數2,346,454股,經 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相對人之債權人另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上述資 產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程序費用,依破產法規 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台新銀行及聲請人對相對人32萬1,252元、美金15萬 元本票債權一事,有本票、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32號裁 定確定證明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598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於100年間除自醒吾技 術學院取得3,200元薪資外,僅持有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旭德科技公司股份,其中相對人持有之旭德科技公司股份 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6116號送請誠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誠康管理顧問公司)鑑定,於100年12月2日間尚 有50萬元之價值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股份鑑價報告書在卷可查,是認相對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 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而相對人資產尚足 以組成破產財團,相對人財產扣除破產程序費用後,仍有所 餘,得用以清償債權人之部分債權,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相對人固稱旭德科技公司連年虧損,其股份並無任何價值云 云,然誠康管理顧問公司於100年12月2日鑑價時係以旭德科 技公司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為據,又比對旭德公司99年 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相對人提出之101年8月31日資產負債 表可知,旭德公司於101年8月31日之流動資產為3,592萬9,3 35元,較99年12月31日之流動資產3,465萬6,840元為多,且 旭德科技公司101年8月31日之流動負債為6,046萬1,111元, 較99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6,244萬8,526元為少,可見旭德 科技公司101年8月31日之財務狀況較99年12月31日為佳,誠 康管理顧問公司以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鑑價時,相對人 對旭德科技公司之股份既尚有50萬元之價值,則於101年8月 31日時,相對人持有之旭德科技公司股份價值應只增不減, 相對人稱資產不足以清償破產程序費用,無宣告破產實益云 云,難謂可採。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 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 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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