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歐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上 四 人
徐秉義律師
上 訴 人 陳君惠(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國龍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陳君惠為
上訴人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盡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1年3月9日死亡,其
繼承人有陳真恭、陳君惠(原名陳美惠,於110年4月22日改名)、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等6人,其中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於101年4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陳真恭及陳美惠則經本院於101年5月10日裁定命承受訴訟。
惟承受訴訟人陳真恭
嗣復於102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君惠、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等5人並未辦理
拋棄繼承,亦尚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