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歐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上 四 人
徐秉義律師
上 訴 人 陳君惠(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國龍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案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1年8月7日裁定在
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審結,此有109年度
台上字第2750號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