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
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