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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 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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