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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訴人恒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金事 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請求被上訴 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7,800元,惟就上開擴張部分尚未繳 納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 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 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 費10分之5;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 , 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開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 期即駁回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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