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
相 對 人 王唯丞
上列
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
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
惟提起
異議之訴,
原告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原告
嗣後重
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
系爭執行
債權是否存在
容有爭議,聲請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
訴爭訟中,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檢附起訴證明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相對人曾執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74 號民事
確定判決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69723 號受理
,續以民國100 年度司執字第11381 號執行案件進行強制執
行程序,並於100 年1 月19日以北院木98司執亥字第69723
號函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46號實施
強制執行中,嗣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並
聲請停止執行,由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審理,且於
100 年11月24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704 號裁定「聲請人供擔
保新臺幣543 萬5,533 元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1381
號執行事件中,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強制
執行及民事卷宗
查核屬實。聲請人就同一執行事件,已聲請
停止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許,自無重複再次提出停止執行
裁定之必要,其再重複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照前開說明,
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