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
異議。
按
對於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又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
18亦有明文。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