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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按 對於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 18亦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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