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相 對 人 江金鎮
盧淑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共同共定代理人江國星,住臺北市○
○○路○段○○○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江
國星,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