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小鳳
上列
聲請人與被
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0 年度北
簡字第1101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
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受理在案(下稱
系爭上訴事件)
,因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收到本院臺北簡易庭函文(
發文字號北院木民六100年北簡字第11018號),始知函庭長為
郭美杏法官,又郭美杏法官於99年、100 年間曾審理聲請人經
理人何美玲向聲請人所提確認勞雇關係存在之上訴案(99年度
勞簡字第44號),審理
期間審判長言行不檢,明顯偏頗,使聲
請人受到重大傷害,且何美玲之
訴訟代理人何國雄
律師與郭美
杏法官曾於勞委會同時擔任勞資爭議相關委員,對於
本案,理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且本案被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與何美
玲皆為舊識,均為聲請人第一任總經理林俊賢所任用或推薦後
經董事會聘任,任職期間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失,林俊賢於何
美玲案擔任證人明顯說謊作偽證,郭美杏法官皆予採納,足認
郭美杏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按法官為該訴訟事件
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
訟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
第407 號民事事件之審判長為匡偉庭長,陪席法官為林玉蕙法
官,受命法官為曾育祺法官,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本
院臺北簡易庭郭美杏庭長並
非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則聲請人
主張郭美杏法官於系爭上訴事件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
云云,顯
不足取。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郭美杏法官迴避系爭上訴事件之審
理,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