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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鳳 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0 年度北 簡字第1101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 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上訴事件) ,因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收到本院臺北簡易庭函文( 發文字號北院木民六100年北簡字第11018號),始知函庭長為 郭美杏法官,又郭美杏法官於99年、100 年間曾審理聲請人經 理人何美玲向聲請人所提確認勞雇關係存在之上訴案(99年度 勞簡字第44號),審理期間審判長言行不檢,明顯偏頗,使聲 請人受到重大傷害,且何美玲之訴訟代理人何國雄律師與郭美 杏法官曾於勞委會同時擔任勞資爭議相關委員,對於本案,理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且本案被上訴人宋東寧、胡秀雲與何美 玲皆為舊識,均為聲請人第一任總經理林俊賢所任用或推薦後 經董事會聘任,任職期間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失,林俊賢於何 美玲案擔任證人明顯說謊作偽證,郭美杏法官皆予採納,足認 郭美杏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按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 訟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 第407 號民事事件之審判長為匡偉庭長,陪席法官為林玉蕙法 官,受命法官為曾育祺法官,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本 院臺北簡易庭郭美杏庭長並非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則聲請人 主張郭美杏法官於系爭上訴事件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云云,顯 不足取。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郭美杏法官迴避系爭上訴事件之審 理,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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