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許嫺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許娟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面額新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
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以100度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
下同)1,667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
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而為假扣押。茲因該公債即將屆
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