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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許嫺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許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 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以100度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 下同)1,667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 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而為假扣押。茲因該公債即將屆 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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