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進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430,2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2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