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6號
原 告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進明
被 告 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詠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合計」欄位所示關於「1,195,315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1,915,31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