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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李清元       寶吉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吳偉全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李清元部分核定為 新台幣叁拾陸萬元、原告寶吉祥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貳仟 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 尚應分別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元、貳仟貳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各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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