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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綉蓮 上列上訴人張綉蓮與被上訴人吳孟鴻、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傅火坤、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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