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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張綉蓮 被   告 吳孟鴻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生 被   告 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池 被   告 傅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春池玻璃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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