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寵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紹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立資訊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