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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寵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立資訊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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