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勇義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補正
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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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應補正事項 │ 被告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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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陳報「
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㈠陳報「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修│
│ 修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提出相│ 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請提出相關│
│ 關證據以資證明。 │ 證據以資證明。 │
│㈡原告於起訴前業已向被告催告請求│㈡就本院卷第11、14、16頁等5紙發票 │
│ 給付修繕款項之相關證據。 │ 是否已完成入帳、報繳
營業稅程序。│
│ │㈢查明系爭車輛係於何時發生「前檔玻│
│ │ 璃漏水及邊窗漏水」之現象? │
│ │㈣系爭車輛「前檔玻璃漏水及邊窗漏水│
│ │ 」係屬於原告
承攬修繕工作項目之證│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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