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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勇義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補正 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被告應補正事項 │ ├────────────────┼─────────────────┤ │㈠陳報「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㈠陳報「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修│ │ 修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提出相│ 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請提出相關│ │ 關證據以資證明。 │ 證據以資證明。 │ │㈡原告於起訴前業已向被告催告請求│㈡就本院卷第11、14、16頁等5紙發票 │ │ 給付修繕款項之相關證據。 │ 是否已完成入帳、報繳營業稅程序。│ │ │㈢查明系爭車輛係於何時發生「前檔玻│ │ │ 璃漏水及邊窗漏水」之現象? │ │ │㈣系爭車輛「前檔玻璃漏水及邊窗漏水│ │ │ 」係屬於原告承攬修繕工作項目之證│ │ │ 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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