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惟未繳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