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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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