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含棋
被
上訴人 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勇義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
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達,
惟上訴人至今
尚未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