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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含棋 被 上訴人 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勇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 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至今 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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