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端秀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被 告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謝卿宏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林仲豪律師
方意欣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3日下午3時05
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101年8月7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
繕本予
對造:
㈠原告就第二類大會
執行費之請領,是否皆以原告所開立之發
票為之?
㈡若是,刷卡機租賃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為何僅提
出玉山銀行開立之收據?此項工作究否為
系爭合約第8條第1
項之追加?若是,則屬於預算表哪一項之追加?
㈢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是否屬於預算表第6項印刷設計之
追加?
㈣前開兩項追加工作之請款流程是否同第二類大會執行費之請
領流程?原告是否踐行請款之程序?
㈤刷卡機租賃及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等工作若未符合系爭合
約第8條第1項之追加,則請具體是否符合
不當得利及
無因管
理之要件?又得否請求自系爭合約所訂付款期限
翌日起算之
法定
遲延利息及罰金?
請被告於收到原告前開書狀繕本後,在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並事先傳送書狀予原告及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