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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端秀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謝卿宏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林仲豪律師       方意欣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3日下午3時05 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101年8月7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 對造: ㈠原告就第二類大會執行費之請領,是否皆以原告所開立之發 票為之? ㈡若是,刷卡機租賃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為何僅提 出玉山銀行開立之收據?此項工作究否為系爭合約第8條第1 項之追加?若是,則屬於預算表哪一項之追加? ㈢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是否屬於預算表第6項印刷設計之 追加? ㈣前開兩項追加工作之請款流程是否同第二類大會執行費之請 領流程?原告是否踐行請款之程序? ㈤刷卡機租賃及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等工作若未符合系爭合 約第8條第1項之追加,則請具體是否符合不當得利及無因管 理之要件?又得否請求自系爭合約所訂付款期限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及罰金? 請被告於收到原告前開書狀繕本後,在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並事先傳送書狀予原告及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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