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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吳景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城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呂金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呂金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   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請求權基礎及   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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