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又成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被 告 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立言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一星期內提出下列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最新核備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文件
。
②
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指明該些土地為第四
種商業區土地之證明。
③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全文。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