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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又成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一星期內提出下列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最新核備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文件 。 ②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指明該些土地為第四 種商業區土地之證明。 ③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全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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