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又成
被
上 訴 人 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立言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