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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又成 被上 訴 人 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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