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昇昱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達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陳宏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任天行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