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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昇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達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陳宏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天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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